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明显失衡时人民法院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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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来源:新疆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崔某2011年1月入职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2018年担任车间主任、工程师及生产部副部长, 2019年5月双方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崔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在竞业限制期内,某能源公司应按月支付崔某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三分之一的补偿金,按月分摊,期限不超过24个月,如崔某违反协议,应支付12个月工资总额10倍的违约金。2021年9月崔某离职,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277,837元,月平均工资为25,153元。某能源公司向崔某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3,161元,共24笔合计75,870元。后崔某入职与某能源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新疆某公司。某能源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崔某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仲裁委裁决对某能源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崔某与某能源公司均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崔某向某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220余万元,驳回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崔某申请再审,经再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崔某向某能源公司支付56万元的调解协议,崔某现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

调解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崔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153元,按照30%计算为7545元,某能源公司仅向其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3,161元,仅为崔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12%,《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某能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与崔某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明显失衡。再审法院通过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违约金数额。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竞业限制等方式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并约束劳动者再就业方向,以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让渡了部分择业自由权的劳动者作出的补偿性对价,用人单位应当秉持权利义务对等、适当惩戒与维持劳动者生存并重原则,与劳动者合理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金数额,避免出现明显失衡的情况。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提出调减请求的,人民法院可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的收入情况、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工作年限、岗位职级、违反竞业义务所获收益、违约金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违约金的酌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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