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确认劳动关系并给付工资提起仲裁,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未获支持,劳动者又基于劳务关系提起诉讼主张劳务费的不予支持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胡某某诉新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新疆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胡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新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设备公司)于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给付工资。该仲裁委裁决认定胡某某自2021年3月入职某机械设备公司,于2021年12月与某机械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因胡某某的申请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故驳回胡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已生效。2024年5月胡某某对某机械设备公司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对方给付劳务费及利息。一审法院以仲裁裁决已认定胡某某与某机械设备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胡某某针对同一期间同一劳动内容再行主张存在劳务关系与事实不符,遂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已认定胡某某与某机械设备公司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胡某某主张的劳务费亦是在其与某机械设备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费用,故其再行主张与某机械设备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以此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务费与生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相悖,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全面而细致,但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妥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滥用诉权。在胡某某提起的仲裁案件中,某机械设备公司认可与胡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主张已超付工资,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委以胡某某的请求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主张,胡某某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认定的劳动关系事实予以认可。现胡某某又对某机械设备公司提起劳务合同之诉,以劳务关系为基础主张劳务费,其在前述仲裁和本案诉讼中的主张与陈述相互矛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