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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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高昌区某电动车销售店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新疆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马某受朱某招聘进入吐鲁番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从事搬运工作,按天计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马某从事搬运工作至2022年3月,后结算全部劳动报酬自行离开。朱某与高昌区某电动车销售店(以下简称某销售店)经营者席某系夫妻关系。马某在某商贸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均由某销售店的经营者席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随后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商贸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认为马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实质性的劳动关系,裁决驳回马某的仲裁请求。马某又以某销售店为被申请人提出相同诉求再次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仲裁裁决某销售店向马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马某与某销售店均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自2009年至2023年马某在当地两级法院共提起民事案件28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1件。马某在该地区多个用人单位处工作,在岗时间最长2年,最短3天。劳动关系结束后,均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诉讼频率每年甚至每半年1次。马某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知晓并熟悉,其入职目的并非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以获得相应经济赔偿,其多次诉讼的行为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原审法院认定马某与某销售店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但对马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非让非善意的劳动者通过追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形下如仍机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则相当于变相鼓励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易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此外,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应当增强企业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以防范企业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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