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冉某华、刘某签订了内容为经营某河渡改桥工程的合作协议,后因工程投资超标,冉某华、刘某二人对继续增加该工程投资的相关事宜发生分歧,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1月9日,该工程的劳务承包人王某军和工人到人社部门投诉冉某华、刘某所在的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人社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项目部冉某华、刘某二人拖欠23名工人214313元工资,并作出限该项目部在2018年1月17日17时前支付拖欠工资的行政决定。冉某华、刘某收到该通知后,在已具备支付工人工资能力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限内仍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本院审理过程中,冉某华、刘某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获得23名工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华、刘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且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经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2012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以刑罚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冉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实践中因工程事项分歧导致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分歧应当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作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理由或借口,如果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决定责令支付拖欠工资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拖欠民工工资的被告人,敦促被告人足额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全力保障劳动者“薪”事无忧,对化解衍生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和纠纷的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