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3日,王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4日,王某离开该公司。同年1月20日,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科技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王某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应由该公司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拒不配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科技公司有证据证明是王某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亦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王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
评析
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应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