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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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合肥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骆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公司为骆某承接某平台配送服务业务提供信息及财务结算服务。骆某按照该公司规定的上下线时间配送外卖,不上班需请假报备,并接受该公司相应的奖惩措施等,该公司核算其工资后,由某支付科技公司代发。2023年3月20日,公司以骆某请假过多,不符合公司及平台相关管理规定为由将其开除,并踢出群聊,收回登录系统的账号,导致骆某无法通过登录系统接单。骆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其与某信息技术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为骆某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支付骆某经济补偿。案件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外卖行业作为新就业形态代表行业,用工模式具有灵活性和隐蔽性。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须以“实质从属性审查”为核心,重点审查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指令控制、劳动过程是否由平台主导、收入是否规律性依赖企业分配等,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符合用工管理实质的应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从而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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