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8年1月2日入职合肥某公司从事技术类工作。2021年1月2日,吴某通过刷脸、短信验证码回填的方式进行验证,完成了《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2021年9月8日,吴某从合肥某公司离职,该公司同时向吴某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吴某入职某家电公司,担任厨房电器品类性能工程师。2022年,合肥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生效裁判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成立,吴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肥某公司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远低于双方约定的标准,亦构成违约,法院综合双方的违约程度、吴某工作状态、收入水平,酌情调减吴某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
典型意义
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本案中,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双方以电子形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收入水平、违约程度、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多少以及原单位实际损失等因素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判定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