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黄某于2015年8月在原告惠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填写了《入职表》,经公司副总经理同意,于当天正式入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黄某担任公司运营总监,每月固定工资6150元。
在黄某入职一个月后,公司向其出示劳动合同书,要求其在阅读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黄某在阅读劳动合同书中的条款时认为有部分条款无法接受,例如:“劳动者需提前2个月申请辞职,如果没有提前2个月申请就应向用人单位赔偿2个月的工资”,所以黄某拒绝签字,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未能签订,但黄某仍在该公司工作。
2016年,公司对黄某采取降职降薪处理。同年3月,公司通知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通知中说明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黄某阅读通知后,认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内的条款仍不合理,故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天,公司向被告发出《辞退通知书》,仅给予一个月的基准工资和岗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黄某认为公司无故将其辞退属违法行为,且未支付双倍工资,于是向惠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裁决公司应向黄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36900元。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惠东县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690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黄某经公司招聘到公司上班,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曾向黄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从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范本所载的条款显示,对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责任条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公司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黄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公司诉称其已尽到通知黄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需要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