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马某系横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香港某公司的董事。2021年4月,马某以香港某公司名义向梁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该司将在珠海横琴开设游戏学校。后该学校的开设工作未如期进行,马某又将梁某安排至横琴某公司工作,由横琴某公司为梁某缴纳社保,并指定第三方公司向梁某支付工资。后因横琴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梁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梁某自2021年4月起在横琴某公司上班,负责开办培训中心的前期筹备等工作。综合考虑梁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内容以及服务对象,二审认定梁某自2021年4月起与横琴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梁某的诉求正确。故裁定驳回横琴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在跨境用工中,人民法院应结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内容以及服务对象等情况,判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用工责任。本案对涉多主体跨境用工中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