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实质性用工行为的平台企业与新业态从业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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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广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龚某通过手机APP注册某信息公司平台接单员,自主选择第三方企业发布的临时用工订单,平台不强制接单,按单收取双方服务费,并为接单员购买意外险。工作完成后由用工企业委托某信息公司代付报酬。后龚某在接单工作中受伤,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龚某可根据某信息公司平台推送的第三方企业用工需求自主选择是否接单,报酬按单或按日结算且来源为第三方企业,某信息公司仅收取服务费并代付报酬,未实施实质性劳动控制。平台信用分制度属交易评价措施,购买意外险系分散风险行为,均不构成劳动管理。故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平台企业若仅提供信息匹配、按单收取服务费且对从业人员无实质劳动管理,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厘清“信息中介”与“用工主体”边界,为界定平台用工性质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利于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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