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某平台企业的服务商。刘某通过手机APP注册某平台企业接单员和个体户工作室后,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承揽协议,约定刘某自备工具承接配送业务。刘某上下班需要刷脸考勤,每月需上满28天,不能拒绝派单,某科技公司指定第三方按月向刘某支付配送费。后刘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认为,刘某作为站点送餐骑手,从事某科技公司安排的劳动并接受其劳动管理,其提供的劳动属于某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某科技公司核算送单量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提成,具有较强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故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平台企业服务商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承揽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根据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人身依附程度,据实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对准确认定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服务商的劳动关系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