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某产业协会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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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魏某于2022年5月30日入职某产业协会从事编辑工作,工资为4500元/月。2022年7月12日,魏某检出宫内早孕。2022年8月31日,某产业协会以魏某怀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魏某随即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历经法院一审、二审程序,认定某产业协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审判决于2023年9月28日生效,魏某于2023年2月10日生育。随后魏某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请求某产业协会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8日期间工资。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产业协会以魏某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违法解除并判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8日期间,魏某不仅历经仲裁、诉讼,也历经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其因某产业协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无法提供劳动,魏某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判令某产业协会按4500元/月的标准支付魏某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8日期间工资58138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在劳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时,应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的请求。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到仲裁或法院最终支持继续履行的这段期间,劳动者往往不能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的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对于工资数额的认定,如果劳动者本身不存在过错,如本案中劳动者积极、及时主张权利并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那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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