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8月29日,邻水县建设委员会批复同意邻水五家建筑企业联合成立邻水县恒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该公司于2002年6月18日登记成立,2020年5月20日更名为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原告廖某某是被告公司二级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人员。2018-2023年期间,被告公司及案外公司为廖某某在邻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各年度缴费月数不同。2023年,廖某某因不能补缴养老保险,向邻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02年6月18日起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廖某某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某某虽系被告公司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人员,被告公司也为其缴纳了部分年限的养老保险,但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自邻水县恒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6月18日成立至今,其从未到被告公司上班,被告公司也未向其发放工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现原告主张双方自2002年6月18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本案判决对“空挂资质”违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遏制“虚假用工”现象,防止劳动者通过非真实劳动关系套取社保权益或企业规避用工责任,警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遵循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