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杜某进入某美发店从事美容美发工作,并与该美发店的管理人员刘某于2021年11月7日签订《师徒协议》,为期两年。2023年11月期满后,双方再次约定工作到同年12月底。杜某离开美发店后,发现自己在店工作的期间,美发店并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杜某便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其与该美发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美发店为其补缴社保。经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美发店支付杜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644元。美发店则认为,杜某作为学徒,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离开系个人原因,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而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与该美发店的管理人员建立师徒关系,并不等同于个体工匠带学徒的情形,杜某上班期间受该美发店管理,有统一工作时间,杜某需遵守考勤打卡、请销假等管理制度,不定期参与美发店组织的培训学习,以及其工资均由该美发店按月发放,可见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使杜某与管理人员有师徒关系,也不能否定与美发店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该美发店与杜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判决该美发店支付杜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典型意义
不少行业都有“先当学徒后当工”的情况,部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学徒之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其他形式的协议,以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事实上,即便签订的是《师徒协议》,或仅为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即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勿以“形式创新”规避劳动法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更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