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劳动者可获“有限双赔”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姜某某与某塑胶公司工伤待遇案
来源:日照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姜某某系某塑胶公司职工。2023年3月10日姜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侵权人已赔偿姜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后姜某某起诉请求某塑胶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某塑胶公司辩称侵权人已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公司无需再行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系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而主张工伤待遇则是基于劳动关系或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二者互不排斥。姜某某虽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获得部分赔偿,但其仍可以向某塑胶公司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判决某塑胶公司向姜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情形下的“有限双赔”原则,允许劳动者在医疗费用之外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既避免了因单一赔偿不足导致劳动者陷入困境,又防止了因重复赔偿医疗费用而违背损害填补原则,平衡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防止过度赔偿的关系,体现了司法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同时也兼顾了公平原则,有助于构建多层次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获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后,仍可主张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