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物流公司要求其招用的驾驶员注册为“个体户”、使用特定平台接受工作任务的,仍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与某智慧货运平台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使用某智慧货运平台公司的“智慧云货运”APP发布货源信息,某智慧货运平台公司使用该APP委托司机承运,司机完成平台认证后使用该APP抢单承运。某物流公司邀请冷某加入公司员工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对包括冷某在内的驾驶员进行安排调度、费用报销、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调整、处罚事项通知等;期间还要求群内成员下载“智慧云货运”APP将身份认证为“个体司机”并通过该APP接受运输任务;冷某按照上述要求从事运输工作,某物流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后冷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则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在适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具备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性和依附性特征的用工关系。某物流公司与冷某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冷某从事的运输工作属于某物流公司的业务范围,某物流公司通过微信对冷某进行安排调度、费用报销、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调整、处罚事项通知,说明冷某接受某物流公司管理,某物流公司为冷某发放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冷某在“智慧云货运”APP上注册认证为“个体司机”并通过该APP接受运输任务,亦是基于某物流公司的要求,不影响双方用工关系性质。故判决确认冷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穿透“平台用工”表象,从实际管理关系入手认定劳动关系,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即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实施了较强程度的管理。同时本案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在创新用工模式的同时,不忘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法官提示
劳动关系是一种以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为特征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关键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情况。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纪律、薪酬待遇等方面进行管理,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产生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进而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则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借用平台进行管理,不能规避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用工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