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刘某入职某科技公司,2021年9月,刘某生育了孩子并开始休产假。在刘某哺乳期内公司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刘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刘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公司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刘某在哺乳期内,公司执意与处于哺乳期内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女职工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考虑到女职工社会角色和生理特征等方面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与了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关爱照顾女职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用人单位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