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放弃缴纳社保为由免除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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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轮胎公司与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沂水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6月到某轮胎公司工作,同年9月李某向公司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后李某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缴纳具有法定性以及强制性,并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故轮胎公司以李某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为由,认为其不应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轮胎公司按照相应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对于保障职工利益具有现实性、迫切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便职工出具了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声明,亦不应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法官说法【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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