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雇员清单列明员工王某。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载明:“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治安管理或交通管理法规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某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因操作不当追尾撞上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王某受伤。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此次事故是因杨某车辆未与王某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故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贵任。甲公司向王某赔偿8万元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并认为王某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中的约定情形,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有效提示说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8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根据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文义解释,该免责条款中“人身伤亡”的结果应当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案外人杨某违反安全驾驶规定追尾王某车辆是本案保险事故的原因。虽然王某存在无证驾驶行为,但该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也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因此不应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免责情形。对于甲公司已经承担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金8万元。
法律解读
免责条款是一种风险控制或者风险排除事项,通常包括三种类型:原因免责、事故免责和状态免责。原因免责,即因某些特定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免责,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事故免责,即由某些特定形态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免责,如地震。状态免责,又称危险状态免责,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存在或者处于某种特定危险状态下,保险人可以免责。从免责条款设置的立法目的来看,免责事由必须与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免责。这种因果关系追求的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遵循近因原则,排除非必要因素的于扰,避免因果关系扩大化。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责任。如免责条款所列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不得据此免责。本案所涉免责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应当遵循近因原则,审查王某的无证驾驶行为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还应审查保险公司有无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告知。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保险公司以新业态劳动者无证驾驶拒赔的纠纷多发且典型。劳动者无证驾驶、违法驾驶的行为不值得推崇,但实践中出现了一存在免责事由即可拒赔的惯性思维。本案明确了无证驾驶拒赔案件中“近因原则”在原因免责条款中的理解与适用,即行为人虽存在免责条款所列事由,但该事由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依据原因免贵条款拒赔。本案明确了免责条款的适用需同时满足“形式有效性”(即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与“实质关联性”(因果关系的审查)双重条件这一法律逻辑,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的思路。同时,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精细化运营,维护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