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审理认定众包骑手为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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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周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骑手田某每日接单前必须在平台系统点击购买众包骑手意外险(俗称“一日险”)保费由系统自动在田某报酬中扣收。在田某于出租屋内猝死后,田某的法定继承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60万元遭拒。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单显示的投保人系平台合作商而非骑手田某,田某非死于猝死保险金条款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根据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达成的合作协议,保险公司已就猝死保险金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剖析保险交易架构中的多层商业嵌套,穿透认定实际投保人为众包骑手田某,猝死保险金条款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向平台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免责提示告知对骑手田某不发生效力。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周某保险金60万元。

法律解读

  众包骑手意外险的投保方式系通过平台系统电子投保,具有一定强制性,骑手每天在平台APP点击接单前,必须在APP上点击购买案涉保险,系统自动从骑手跑单报酬中扣收保费。相应投保系骑手自行操作发起,保费出自骑手,保险受益人系骑手及其法定受益人。众包骑手意外险旨在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保障的是骑手人身权益而非平台、平台合作商等其他主体权益。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群体、保障对象、投保流程等内容应当明知。骑手及法定受益人主张穿透认定实际投保人系骑手本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众包骑手是通过面向公众开放的外卖平台APP注册,自行决定是否接单配送的骑手,具有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自由化的特征。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知悉该类被保险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保险公司以猝死保险金特别约定条款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实质系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客观上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系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若基于降低自身赔付风险的考虑,应当明确解释何为众包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保险公司如要排除配送途中以外的时间和空间,应在保险条款中做特别提示并加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应当是实际投保人。一般情况下,保险经纪人代理投保人缔结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人进行提示说明的后果应及于投保人。但在新业态保险中,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单记载的投保人是平台合作商,而实际操作投保、交纳保费以及保险受益人为骑手。在无证据显示骑手能够从保险经纪人、平台合作商处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人进行了提示说明而认定保险公司向实际投保人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深入产品实质,剖析交易架构,把握行业逻辑,依法认定“外卖骑手”在新业态保险中的实际投保人地位,妥善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群体的保险权益,维护了金融交易的实质公平。同时,本案在引导平台企业直面社会责任,敦促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激活新业态就业活力方面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的统一。本案被夹视12频道、北京电视台、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专题报道,获评北京高院“法治引领意义典型案例”,入选2025年北京市两会报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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