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提供劳务后遭遇欠薪,如何确认劳务关系并追讨报酬?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18年,原告卓某受被告四川某装饰公司雇佣,在其承包的多处装修项目中提供劳务。2019年2月3日,双方结算后,四川某装饰公司向卓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劳务费11000元,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前付清。欠条由四川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此后,方某通过微信分四次向卓某转账共计1600元,但劳务费本金11000元始终未付。卓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四川某装饰公司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主张方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认为
卓某与四川某装饰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四川某装饰公司出具的欠条明确了欠付劳务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关于方某的支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方某作为四川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字及付款行为均属于职务代理,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卓某主张方某构成债务加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方某有个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双方对款项履行顺序未作约定,方某支付的1600元应认定为劳务费本金而非利息,故四川某装饰公司实际欠付劳务费金额为9400元。法院结合欠条约定、付款记录及法律规定,判决四川某装饰公司支付卓某劳务费94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卓某对方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本案是涉及农民工的劳务合同纠纷,比较典型的反映了农民工在提供劳务后遭遇欠薪的常见问题。在平时的务工中,农民工往往基于信任先行提供劳务,而用人单位或个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拖欠报酬,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劳务合同关系的认定、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的区分,以及款项履行顺序的法律规则。特别对于农民工而言,本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一是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结算凭证,明确约定报酬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二是要区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除非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或担保意思表示,否则相关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从用人单位角度,本案提醒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拖欠农民工劳务费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会损害企业信誉,也是道德所谴责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例编写人:蒲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