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或用工合作企业作为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应当对扣款等惩罚措施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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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张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快递配送工作,双方约定以底薪加计件提成方式结算薪酬。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物流公司以张某存在迟到、被投诉、个人原因丢件等情形,11月扣罚其工资3500余元,12月扣罚其工资5200余元。张某否认存在扣罚事由,要求某物流公司补发其工资差额。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月内多次扣罚劳动者工资,且无法举证证明扣罚依据,损害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故判决某物流公司补发张某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新业态从业者常因客户投诉、配送超时等问题面临扣款风险。本案裁判明确用工者实施扣款须举证证明惩罚措施的合法性及事实依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有效防止用工者利用管理权变相扣款,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者工资权益。

  (栖霞法院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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