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股东不能“甩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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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与某机械设备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案
来源:山西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武某因某机械设备公司未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经生效裁决确认,某机械设备公司支付武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318862元,该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武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任某系唯一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2年9月27日,认缴期满后,任某未实缴出资,执行法院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武某,武某即申请追加任某为被执行人,要求任某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某机械设备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股东任某应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某机械设备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支持了武某的请求。后经执行部门跟进,任某履行了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武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实现。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事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持胜诉裁决申请执行时,有时会面临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导致执行未果。本案人民法院通过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效解决“空壳公司”逃避债务的问题,保障胜诉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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