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支付劳动者金钱的方式代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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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山西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3日郝某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每月随工资发放200元补助作为替代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自此,某矿业公司每月为郝某某发放200元养老补助直至2022年5月。2023年3月24日该公司以郝某某2023年4月8日满6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求郝某某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郝某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之后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因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待遇损失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某矿业公司与郝某某约定以直接向郝某某支付金钱的方式代替为郝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某矿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郝某某发放养老补助,真实意图在于规避法律规定,减少养老保险费用的支出,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养老保险权益,郝某某已经不具备参加社保的条件,因此不能免除某矿业公司赔偿郝某某养老保险损失的责任。但应当在核定郝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时对某矿业公司实际已经支付的养老保险补助金予以扣除。综合以上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郝某某相应养老保险损失。

典型意义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退休后基本生活的保障基础,若允许“现金替代社保”,劳动者可能因短期利益失去长远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本案中,双方约定以“以现金补偿代替缴纳养老保险费”看似“自愿合意”,但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否定其效力,支持劳动者损失是对劳动者长远利益的保护。本案也警示用人单位应当合规用工,不能通过“变通手段”规避社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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