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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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熟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雇佣多名员工以某精密公司的名义承包苏州某科技公司的产线生意。期间,刘某拖欠18名工人2021年6月份工资共计12.4万余元,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常熟市沙家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24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足额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后,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2021年12月27日,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司门口向公安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苏州某科技公司已代为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刘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公司经营不善后妄图“一躲了之”是拖欠劳动报酬的常见形态。本案被告人在经营出现问题后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义务,反而逃至外地躲避债务,在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其限期改正后,仍不支付拖欠工资,无视法律规定,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处理严厉惩处了怀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的企业经营者,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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