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经营某服装整理公司期间,拖欠工人张某等人从2018年至2019年期间的工资11万余元。2020年6月,常熟市人民政府碧溪街道办事处向某服装整理公司发送《综合执法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后,某服装整理公司及李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李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某服装整理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犯罪事实。2023年4月,李某的亲属已经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前述劳动报酬。2023年12月,李某自愿认罪,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服装整理公司、被告人李某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单位某服装整理公司、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某服装整理公司、被告人李某在提起公诉前清偿了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被告某服装整理公司、被告人李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某服装整理公司罚金一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某服装整理公司、李某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是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的关键性因素。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打击恶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本案被告人李某作为某服装整理公司的负责人,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拖欠的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常熟法院对恶意欠薪犯罪零容忍,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社会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