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服饰公司仓库主管,2022年12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当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五天以上。2023年3月,陈某向该公司出具《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某服饰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承诺以后也不再主张相关权利。2023年10月,该公司向陈某出具《岗位调动通知》,将陈某由原岗位调至车间工作。后因陈某未到新岗位报到,该公司向陈某发出《辞退通知书》,宣布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另查明,陈某在职期间每月平均工资为6272.91元。
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某服饰公司应一次性支付陈某各项赔偿金50183元,驳回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某服饰公司以被告陈某接到《岗位调动通知书》2日内未报到,连续两天旷工为由向陈某出具《辞退通知书》且并未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全案各项因素,一审判决该公司向陈某支付赔偿金50183元。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工会的宗旨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辞退处分职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但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忽视工会的存在,对劳动者调岗、单方辞退等行为不履行通知责任,制约工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案判决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予以了否定性评价,明确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监督保障作用,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