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展柜公司拒付工伤保险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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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1年10月在某展柜制造公司承包的项目从事安装工作时受伤,2022年5月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某展柜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均败诉。因刘某与某展柜制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刘某在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刘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展柜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仲裁委因刘某未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仅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请求,未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由生效行政判决认定,刘某在完成某展柜公司工作任务时受伤。工伤保险责任系用工主体的法定责任。某展柜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全额承担。因刘某受伤后未再返岗,公司仅支付了医疗费后也未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最终判决:某展柜公司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2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法定刚性。用人单位未参保的,须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不得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未解除劳动关系”等技术性理由剥夺劳动者法定权益。

  实质审查劳动关系状态。人民法院结合用工实际(如停发工资、停供劳动条件等)判定劳动关系实质解除,避免劳动者因程序瑕疵丧失救济权利,体现司法对弱势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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