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家具公司在原注册地停止经营后,未办理变更及注销登记,擅自搬迁至德阳市罗江区租赁同类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继续从事实木家具加工生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负责生产管理,其女儿肖某某协助日常管理。2024年5月,吴某某的妻子通过网络招聘平台雇佣了木工邱某,双方口头约定了邱某每月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邱某在未办理任何入职手续的情况下到某家具公司在德阳市罗江区的厂区工作,肖某某每月通过微信发放工资。后,邱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某家具公司仅通过商业保险报销了医疗费用,拒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等其他责任,并以“临时用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邱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证据不足未被受理,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劳动关系成立。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邱某接受某家具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主要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用工主体责任不可规避。某家具公司虽搬迁但未注销,实际经营主体未变更,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一家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吴某某妻子的招聘行为系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用工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邱某与某家具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邱某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其有权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值得一提的是,商业保险赔付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待遇应予补足。
典型意义
警惕“隐形用工”逃避责任。企业通过家庭化经营、异地搬迁等手段规避监管,但事实劳动关系仍可依法认定。
口头约定≠临时用工。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临时性”为由免除法定义务。
商业保险非“免责牌”。用人单位投保商业保险仅为补充,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提示】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企业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避免因违法用工付出更高劳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