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冯某某雇黄某某等8人拆卸蓝山和平汽车站建设项目的钢管外架,双方对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进行了口头约定。2019年2月,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同年3月16日冯某某向黄某某等8人出具《工钱欠条》,共计欠款71325元,约定于同月29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56325元于同年7月29日付清。到期后,冯某某未按期支付报酬,经黄某某等人多次催讨,冯某某以种种理由拖延不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某等人诉至蓝山县人民法院,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执行过程
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案件后,查明,被告冯某某在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还有工程款未结算。考虑到该系列案是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又值年关,关系到农民工的基本民生保障,便依职权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冯某某在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人民币72000元。同年12月10日,蓝山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冯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黄某某等8人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71000元。到期后,冯某某未能按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2020年1月7日,蓝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冯某某在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并发放给黄某某等8人,该系列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法院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特殊性,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审判过程中优先采取调解措施,协同人民检察院,尽量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减少原告的举证压力。执行与审判并行,在查明被告财产后,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报酬优先受偿,并在被告不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后强制扣划,让劳动者及时得到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执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