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等21人与被告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执行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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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双牌县核心高科技环保类企业。2010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邓某某等21人于不同时间段在该公司分别从事拖炭、司炉、拌料、化验、回收、研制配方等工作。2019年2月28日,邓某某等21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再进行续签,后就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事宜与公司发生争议。2020年3月24日,在双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邓某某等21人与该公司达成仲裁调解,约定由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邓某某等21人金额不等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款项共计39万余元。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2020年4月1日后发生实质性变更,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者及股东不愿履行公司原经营者经营期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款,导致该21笔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直未能履行到位。

执行过程

  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该系列执行案后,经调查,发现该系列案未能执行到位的原因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仲裁调解书作出后发生了整体变更,公司新股东与原股东在公司整体业务和具体事项交接上不到位,导致补偿金一直未能履行到位。邓某某等21人多次向法院反映情况,矛盾随时可能进一步激发。双牌县人民法院组建执行专班,召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进行多次协调,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两位主要股东同意履行法定义务。最终,该系列执行案在双牌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得以现场兑现。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调解手段保障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典型案例。本系列执行案所涉农民工人数多,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和人文关怀的原则,综合运用执行案件中“情理+法理”的调解手段,多次协调,通过快速执行,让21名农民工的“讨薪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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