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某再生资源公司诉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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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海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日,被告刘某某在原告某公司进行作业时,左手不慎被机器绞伤。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受伤职工为被告,用人单位为原告,认定被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的伤残情况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原告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维持,遂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公司未依照规定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伤后住院治疗20天,原告公司已支付部分医疗费,尚有一万余元医疗费未支付,未提供伙食及护理。后被告向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费、医疗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十万余元。原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遭受的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原告系用人单位,原告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其提出的与被告无劳动关系的主张均未得到支持,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依法驳回,现仍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工伤认定等,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依照规定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现被告发生工伤,鉴定为拾级伤残,应由原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故东海法院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刘某某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03,558.52元元。原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旨在提醒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以免由其自身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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