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某汗蒸休闲馆、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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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海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被告某汗蒸休闲馆于2022年10月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登记经营者原为唐某某,2023年3月变更为赵某甲,被告赵某某认可其本人系被告某汗蒸休闲馆的实际经营者,只是以赵某甲的身份进行工商登记,原告彭某亦认可被告某汗蒸休闲馆实际经营者为被告赵某某。2023年9月,被告某汗蒸休闲馆出具协议一份,载明原告之前工资共计14,811元,并备注以上工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后未按期支付,原告彭某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汗蒸休闲馆于2023年9月出具协议,载明原告之前工资共计14,811元,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故上述协议中的原告工资14,811元应由被告某汗蒸休闲馆的实际经营者,即被告赵某某承担。上述协议载明14,811元为工资,被告赵某某辩称工资已经付清,扣的是押金等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如有其他争议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彭某工资14,811元,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汗蒸休闲馆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并非同一人,该馆由被告赵某某实际经营,赵某某与汗蒸休闲馆在财产方面并未分离,该馆无独立的财产,在法律交往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实际经营者赵某某承受,即拖欠的工资应由赵某某清偿。本案通过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了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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