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丢失莫要慌,损失赔偿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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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1950年出生的张某于1966年入职某工厂,工作至1992年1月,后其就职于其他多家单位。2010年,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人事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此,张某多次前往某工厂及其他多家单位寻找档案。直至2016年,张某知悉其档案由某单位接收,但某单位经查证未找到相关档案材料。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单位赔偿因人事档案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单位支付张某人事档案丢失的损失。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张某就档案存放事宜提交了《职工档案转递存根》,记载1992年2月,张某的档案材料转移至某单位,某单位在回执处加盖公章并有工作人员签字。某单位称因时间久远,经办人员已经退休,经查找确实未找到张某的档案材料。

  某单位作为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现张某因档案丢失导致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某单位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作为档案材料的保管方,在劳动者人事档案流转过程中负有承前启后的责任,应当务必妥善保管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留存档案流转手续,让档案材料“有迹可循”。临退休劳动者如发现自己人事档案丢失,亦可向档案接收单位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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