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困难虽有因,解除关系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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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1974年出生的屈某于2003年5月起在某公司从事非管理岗位工作,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4月,某公司向屈某送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告知书:因公司营收下滑、亏损严重,难以维持现有人员规模,需要裁撤组织、优化人员,将屈某调整到公司其他区域工作。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则公司将于次日依法解除与屈某的劳动合同。屈某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反馈意见。次日,某公司向屈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与屈某的劳动合同。后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屈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屈某所在门店因经营不善关停,屈某原工作岗位亦不存在,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双方就岗位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但是,屈某为女性,从事非管理岗位工作,故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屈某已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某公司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解除。因此,某公司解除与屈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

  虽然法律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即用人单位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该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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