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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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冷水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梁某是A公司员工,1999年,梁某办理了一年期限的停薪留职手续,A公司为梁某代缴社会保险,双方约定,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个人与单位应缴部分)均由梁某承担。后梁某未按约定缴纳社保费用,但A公司仍旧为其代缴了相关社保费用至2018年8月。2024年,梁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梁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6月8日解除。

  2024年9月,梁某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但A公司以梁某未向公司补缴相关社保费用,拒绝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梁某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梁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梁某与 A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 2024年6月解除,A公司不应以社保未补缴为由拒绝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对梁某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梁某应支付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处理。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属法定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能领取养老金、不能享受医疗待遇等,造成一定损失的,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予以赔偿,但劳动者应当就其损失的存在、损失的金额以及损失与用人单位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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