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是某电梯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徐州工作站担任服务维保技师,负责电梯日常保养和维修。2021年11月,因罗某未对其负责的某医院19号电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T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护保养,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公司行政处罚30000元。
2022年1月,该公司以罗某未能按照公司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履行电梯保养、召修等工作职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相关制度,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决定自2022年1月解除与罗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经公司工会回函同意后,公司向罗某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其与罗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未休年休假补偿金及加班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为电梯维保工作。电梯维保的质量不仅关系到电梯能否安全运行,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罗某作为专业电梯维保工作人员,在对某医院19号电梯实施维护保养中,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T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进行,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行业的基本规范要求,且其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被告被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单方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对于罗某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某要求电梯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经查明,罗某自入职至本案劳动合同解除时工作尚未满10年。罗某于2021年度休年休假2.5天,于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13日亦享受了带薪休假。因此,法院对罗某要求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关于罗某要求被告支付值班工资和加班费问题。罗某的每月工资构成中包含值班费、加班工资等,应认定被告已向罗某支付了值班工资和加班工资,且罗某每月都收到了自己的工资单,罗某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核发的值班费、加班费有误,故法院对罗某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电梯维保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岗位,细微疏忽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劳动者的履职行为不仅关乎职业操守,更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罗某因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导致公司受罚,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警示从业者要严格遵循职业操守,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切忌心存侥幸。特殊行业的企业应将技术标准转化为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履行工会通知程序,使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经得起司法检验;同时要注意将薪酬结构设计明细化,将值班费、加班费、津贴、补贴等予以单独列项并书面确认,避免争议的出现。另外,企业和员工均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保留考勤记录、休假记录、工作日志、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以在纠纷出现时能及时有效的证明自己的观点,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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