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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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什邡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周某某到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并于2023年4月19日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协议期限为1年,劳务内容、要求为:按照平台配送要求按时保质完成配送任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周某某为雇员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尊享版。周某某系全职骑手,受站点站长黄某某管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支付宝向周某某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的工资。2023年9月5日周某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后周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周某某与该公司在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0月21日裁决驳回了周某某的仲裁请求。周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周某某发放工资,具有经济从属性;周某某从事的业务属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具有业务从属性;周某某的工作时间、请销假均受站长黄某某的管理,具有人身从属性。上述特征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即使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协议》《劳务协议》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和风险,也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院判决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如周某某受伤被依法认定工伤,其有权主张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周某某购买了商业险,但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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