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化设备公司主张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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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什邡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4月入职某石化设备公司,工作岗位是铆焊工。王某在公司主要从事铆工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其工作内容也包括试压等其他事项,并且其单独从事试压工作也有一年多时间。某石化设备公司安排王某一人在当天夜班对JD-900-Ⅲ型低压加热器进行壳程试压试验。后油漆工人发现案涉设备存在鼓包异常变型情况。经调查发现案涉设备发生鼓包异常变型是因为王某在夜间单独进行试压时超过产品要求的压力指数所致。后某石化设备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因王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某石化设备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6,000元进行赔偿,后仲裁裁决王某支付某石化设备公司经济损失60200元。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履职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应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核心判断标准。在综合证据认定劳动者操作失误与设备质量问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涉及责任比例划分考量要素。劳动者对岗位操作规范应具备与其工作经验相匹配的注意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作业人员专项培训义务,且未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及压力警报装置,构成系统性管理漏洞,显著增加操作风险。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受益主体,应承担与其收益对等的经营风险。在劳动者非故意致损情形下,全额转嫁损失有违公平原则,需通过过错比例分摊实现风险共担。法院综合考量劳动者从事行业特殊性、工作范围及操作经验、用人单位在岗位培训、安全监督、设备配置等方面是否存在管理疏漏及行业特殊性,将责任比例划定为50%。

法院判决

  王某赔偿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43,000元。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承担比例,既警示劳动者严守操作规程,亦督促用人单位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体现劳动争议中利益平衡与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以此来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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