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3日,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A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6月15日发布A公司职工债权的公告,其中未有张某某的职工债权。公告载明公示期限为15日,若债权人在公示期限内未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的,即视为无异议。张某某未提出异议。2023年6月,张某某向A公司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A公司管理人出具不予确认其职工债权申请的告知书。张某某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主张确认职工债权。
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在充分考量企业破产对于普通劳动者主张权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形下,张某某主张债权时效起算点也应当在管理人公布职工债权名单后起算,而张某某于2023年5月26日才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故驳回张某某要求确认职工债权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结果体现破产法与劳动法的制度衔接,认定职工破产债权虽无需主动申报,但若对债权认定存在异议,相关争议仍受劳动法仲裁特殊时效限制。法院通过合理界定时效起算点(管理人公示期满之日),既维护破产程序效率,亦警示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本案为破产清算中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的时效规则适用提供司法范本,彰显“效率与公平并重”的法治原则。
(市法院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