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不明确时,应基于合理预期、管理惯例及诚信原则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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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利用公出时间处理私事的、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徐某某曾存在若干次出差返宁当日未返岗工作的情形,公司以徐某某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徐某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要求员工出差返程当日必须返岗,且此前徐某某多次出差返程均直接回家未受追责,公司认定其旷工,客观未考虑差旅报销政策(允许根据工作进度选择返程时间)及长期默许形成的管理惯例。劳动者完成差旅任务后合理选择返程方式符合人性化管理需求,公司事后扩大解释规章制度缺乏依据,故认定解除行为违法,判令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不明确时,不得作扩大化、严苛化解释,而应基于合理预期、管理惯例及诚信原则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本案确立“有利解释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通过限制企业滥用解释权,防止以模糊条款不当惩戒劳动者,维护用工关系的公平性与可预期性。同时,强调企业须以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避免“事后追责”损害劳动者信赖利益,为构建透明化、人性化的用工环境提供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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