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旅游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24年3月起拖欠胡某等30余名员工工资,经劳动仲裁未果后,员工诉至法院。立案阶段,考虑到员工人员众多、诉讼请求数额不同但类型均为追索劳动报酬、诉争事实基本相同且劳资双方争议不大等因素,法院主动引导员工通过诉讼代表人制度推选两名代表参与诉讼,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理效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高效审理查明欠薪事实后,在一份裁判文书中判令该公司分别支付30余名员工工资差额,实现“一案审结、全员覆盖”。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通常具有涉众性、利益同质性等特点,如劳动者分别起诉可能面临维权成本高、诉讼能力失衡、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不利于纠纷及时、高效地化解及降低司法成本。本案系南京地区首次在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通过集约化审理模式显著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裁判彰显司法机关主动创新审判机制、回应群体性维权需求的实践导向,为高效化解同类纠纷提供可复制的程序范本。法院以制度创新防范“同案不同判”、诉讼周期长等难题,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等实现,亦避免企业陷入多重讼累,推动劳动争议治理体系向高效化、规范化迈进,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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