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曹某于2023年4月入职A公司,为A公司唯一财务人员,负责多项财务工作。自2023年8月30日起,曹某一直未出勤,后于同年9月8日提出辞职,并告知A公司银行U盾及相关密码存放处,但未至单位进行交接。A公司批准其离职申请,但发现上述密码均被修改,故要求曹某至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相应财务资料,曹某未予配合。后A公司为恢复经营,委托第三方破解密码并完成交接,产生额外费用,故A公司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曹某作为A公司唯一的财务人员,在A公司多次催促其提供财务电脑密码等以便公司正常开展财务工作的情况下,拒绝提供财务电脑密码,给A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A公司的实际支出,法院酌定曹某赔偿A公司因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明确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时,应秉持诚信原则,违反该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不得以个人原因或情绪对抗为由规避交接责任,更不能通过不当交接造成用人单位经营受阻。离职交接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必要协助义务以保障经营连续性,也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扩大损失。法院通过审查交接必要性、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劳动者主观过错,判决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既彰显诚信履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与交易安全,为构建权利义务平衡的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实践样本。
(鼓楼法院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