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因工负伤,单位需赔偿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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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李某到某宾馆担任服务员,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宾馆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3年12月李某清洁楼梯卫生时滑倒负伤,后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确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拾级。该宾馆以李某系非全日制人员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4年10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宾馆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宾馆负担。

典型意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即使是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也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全日制职工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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