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务外包及派遣形式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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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诉某物业公司劳动合同案
来源:威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23年1月,姜某入职于A物业公司。2020年12月起,A物业公司先后与省内外多家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将部分岗位外包,合同中未对外包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进行约定。2022年9月27日,姜某达到退休年龄后一直在A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B小区工作至2023年1月17日。在此之前,前述各外包公司、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姜某自行缴纳。2023年1月,姜某申请仲裁,要求A物业公司支付其社会保险费及最低工资差额等。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姜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姜某自2018年5月即与A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自2018年11月起,A物业公司在未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亦未就劳务外包及派遣等事宜向姜某进行充分说明及解释的情况下,先后与多家公司轮流签订服务外包合同,通过上述公司以劳务外包或派遣的形式向姜某发放工资,而A物业公司与上述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均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亦无任何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务派遣难以认定合法及善意,A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A物业公司向姜某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及社会保险费损失。

典型意义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假派遣、真逃责,通过签订系列派遣或业务外包合同,规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等义务,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特别显现于家政保洁、保安等服务性行业弱势群体。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在没有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五年内与不同省份的三家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继续用工,明显规避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判令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劳务外包及派遣形式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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