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年龄不符合用工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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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贸公司与夏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威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起,夏某在A工贸公司从事搅拌车司机工作。A工贸公司的主要施工地点为B公司现场,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需要办理入场证,后A工贸公司以B公司规定“年龄超过59周岁不能进入施工现场”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夏某申请仲裁,要求A工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认为A工贸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A工贸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A工贸公司以B公司规定“年龄超过59周岁不能进入施工现场”为由,解除与夏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A工贸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夏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遂驳回了A工贸公司关于不予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环境变化,企业以年龄条件设置就业门槛的现象屡见不鲜,“35岁职场门槛”引发公众关注。实践中部分企业滥用合同解除权,以超龄为由解除临近退休年龄或达到某特定年龄条件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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