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退回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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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来源:威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黄某原系A公司航空胎事业部副总监。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黄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提供服务,否则,除赔偿A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外,还应返还其收到的竞业禁止补偿,赔偿范围包括A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A公司有权要求黄某赔偿1-50万元。另,A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规定类似情况违约金为10-50万元。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了黄某的竞业限制期限,A公司按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但黄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B研究院,实际主要工作地点在与A公司存在业务重合的C公司, B研究院为C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黄某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及各项损失。仲裁委裁决确认黄某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A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系航空胎事业部副总监,主要职责与其在B研究院、C公司的工作内容存在重合,B研究院及C公司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故黄某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A公司有权要求黄某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义务并要求黄某返还A公司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数额,由于双方仅规定了违约金数额上下限,未明确具体标准且A公司未就有关损失明确举证,故结合黄某在A公司的工作岗位、职务、薪酬水平及竞业限制未履约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3万元,同时黄某应返还A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商业秘密、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案中,黄某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被判令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技术秘密与创新动力,保护企业已取得的经营优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追究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有助于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性的人际交往关系与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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