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8日,某酒店公司与叶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叶某某的工作岗位为基层服务岗,叶某某已知晓公司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EMS系统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并同意遵守与执行。2023年2月24日,某酒店公司向叶某某发出《调岗调薪通知书》,要求其支援备餐厨师岗位,如届时未予到岗,公司将按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做旷工处理,如连续三天未到岗,将根据酒店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做自动离职处理。叶某某收到通知后表示不去报到。从2023年2月28日开始,叶某某没有回到某酒店公司处上班。2023年3月3日,某酒店公司向叶某某发出《辞退通知书》,以叶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叶某某认为某酒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酒店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叶某某此项请求后,某酒店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前,应当履行通知工会、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某酒店公司于2023年3月3日作出《辞退通知书》,以叶某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某酒店公司的陈述,其公司虽未成立工会,但其所属的集团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至本案起诉前某酒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事先通知其上级工会或当地总工会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酒店公司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遂判令某酒店公司向叶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会给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