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应依法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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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力士诉某餐饮店劳动争议案
来源:清远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亚力士是巴西人,其于2023年8-12月在清远某餐饮店任厨师,期间某餐饮店陆续向亚力士支付了部分工资和生活费。后因某餐饮店未按时足额向亚力士支付工资,亚力士遂从某餐饮店离职,并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诉讼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某餐饮店是否有为亚力士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亚力士已依法取得就业证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口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但亚力士已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劳动服务,故某餐饮店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某餐饮店未履行为外籍劳动者办理就业许可的法定义务,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亚力士原因而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对双方口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负有全部过错,应赔偿亚力士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特征外,还有主体资格合法性特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其须经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就业资格审批手续并取得《外国人就业证》。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但未为其办理就业证件的,所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认定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本案裁判明确用人单位负有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义务,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对外国人的用工行为,依法办理就业证件,以保护外籍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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