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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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林某与某外卖配送店劳动争议案
来源:清远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某外卖配送店主要通过饭团馋猫、外卖帮手骑手端等网络平台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李某、林某按某外卖配送店指示注册成为了馋猫平台外卖骑手,李某、林某入驻饭团馋猫平台时勾选确认了《入驻协议》《服务协议》,职位均是外卖配送员。李某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配送成功658单,跑腿单总收入3423.04元。林某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配送成功1226单,跑腿单总收入6340.46元。某外卖配送店分别向李某、林某支付了2023年5月工资1038元、3496元。李某、林某诉诸法院请求某外卖配送店支付工资差额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某外卖配送店认为《入驻协议》《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为合作关系,故与李某、林某之间非劳动关系。

  庭审中,双方确认没有考勤、没有工作证,配送外卖时需统一穿着馋猫平台工作服,工作工具主要是电动自行车,可以选择自备或者由某外卖配送店提供。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新就业形态中外卖骑手与用工企业的法律关系,虽然案涉《入驻协议》《服务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首先,某外卖配送店与李某、林某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主体资格,某外卖配送店是饭团馋猫外卖平台的用工合作企业,享有饭团馋猫外卖平台特定区域的配送业务,李某、林某按某外卖配送店指示要求注册成为饭团馋猫外卖平台的骑手,某外卖配送店则通过骑手完成订单配送任务获利,李某、林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某外卖配送店经营业务范围。其次,李某、林某申请注册成为饭团馋猫外卖平台骑手时需要某外卖配送店审核确认,成为骑手后需要使用统一的工作制服,并有较为固定的工作时间,李某、林某日常工作时由系统自动分派配送订单,如要拒单则需与某外卖配送店进行沟通处理,即某外卖配送店对李某、林某能否自主接单或拒单等具有支配权。最后,李某、林某的劳动报酬在饭团馋猫外卖平台结算后由某外卖配送店支付。综上,法院认定某外卖配送店与李某、林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与李某、林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等因素,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名为入驻、合伙、居间等协议,但包含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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